馬某與趙某系生意上的朋友。2002年7月8日,兩人在飯店喝酒,馬某說起現(xiàn)在生意難做,不講信義的人越來越多。趙某隨聲附和。一向愛開玩笑的馬某說:老兄,憑咱們的關系,我就給你張借條玩玩都放心。馬某隨即寫了今借趙某人民幣6000元的字條,簽署自己的姓名后放在飯桌上。不料,幾日后,馬某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方知趙某竟以該借條為據(jù)將他起訴到了法院,要求他償還借款6000元。法院審理后認為,馬某向趙某出具了借據(jù),又沒有證據(jù)證明自己非出于真實意思表示,故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支持趙某的訴訟請求。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第64條第1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第3款:“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
某縣縣委書記杜某為官清廉,受當?shù)厝罕娦刨?。一次,當?shù)厝罕娕e報,該縣法院審判的某起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不公正。杜某便親自進行了調查,調查后確實發(fā)現(xiàn)該案件的處理上有悖于法律規(guī)定。于是他便找來法院有關人員進行談話,通知該法院的審判委員會進行再審。法院在接到通知后迅速再審,使得冤案得以昭雪。杜某因此也大受輿論贊揚。
相關法律: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fā)現(xiàn)確有錯判,可由上級人民法院和本院院長提交該審判委員會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