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2年初,F銀行理財經理A某,由于業(yè)務關系結識了部分從事貴金屬交易的客戶。由于A某熟悉貴金屬交易規(guī)則,并且前期取得了一定的收益,部分從事貴金屬交易的客戶(大多是A某的親戚、同學、朋友等熟人)出于獲取高收益的期望以及在辦理業(yè)務過程中逐漸建立的對A某的信任,在辦好網上銀行注冊后,將自己的賬戶、密碼和客戶證書交給A某,由A某在客戶賬戶上直接代為操作。甚至還有部分客戶將自己的資金轉入A某指定賬戶,由A某在指定賬戶代為操作,交易產品主要是實物黃金、貴金屬買賣和B2C貴金屬、銀證往來等,涉及金額699.4萬元。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A某先后向11名客戶出具了從商店里買來的“工商服務業(yè)統(tǒng)一收款收據”,在收據上明確給予了收益承諾,并違反銀行內控規(guī)定,私自在8張收據上加蓋了“受理憑證專用章”或“核算事項證明章”。后期,由于A某的投資失誤導致多名客戶賬戶出現虧損高達694.5萬元。該11名客戶遂與A某產生糾紛,并以收據上加蓋了F銀行業(yè)務章為由,向F銀行索取賠償。
本案雖然是一起因代他人操作黃金遞延交易造成重大虧損而引起的委托人與A某之間的經濟糾紛案件,被害人與銀行之間并沒有簽訂任何的理財及代理協議,不存在相關法律關系,F銀行在情理上和法理上都沒有任何過錯。但部分被害人為了挽回自己的損失,不惜歪曲事實真相,多次通過非理性的過激行為和越級上訪,要求銀行賠償他們的損失,意圖將本應由其本人承擔的損失轉嫁給銀行。這不僅直接影響了該行在當地機構的正常經營活動,也給該銀行的社會聲譽造成了惡劣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