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省B市人民政府為加強土地調控,進一步加快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進程,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fā)[2006]31號)規(guī)定,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調控政策,全面完善了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建立了城鎮(zhèn)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并出臺了《B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B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等規(guī)定。為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2010年3月,該市采取招標方式,選定C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開發(fā)建設園林小區(q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
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guī)定,B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A.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B.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改變用途的
C.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D.連續(xù)3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