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B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王某的工資每月計發(fā)一次。合同履行期間,B公司工會與公司經協(xié)商簽訂了一份集體合同,該集體合同中約定:B公司所有員工每年年終可一次性獲得第13個月的工資。根據這份集體合同的規(guī)定,王某屬于可以享受第13個月工資的員工范圍。B公司的集體合同獲得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通過并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后生效。但年終時,王某沒有得到B公司支付的第13個月工資。于是,王某即向B公司提出補發(fā)第13個月工資的要求。但B公司表示,王某和B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勞動報酬的支付次數,雙方應當嚴格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對王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雙方由此產生爭議。
王某認為,雙方雖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勞動報酬的支付次數,但工會與B公司協(xié)商簽訂的集體合同中又規(guī)定了員工每年增發(fā)第13個月的工資,兩份合同均為有效合同。因此,B公司應當依照集體合同的規(guī)定補發(fā)第13個月的年終工資。而B公司認為,公司與勞動者本人的勞動合同,是經過雙方協(xié)商簽訂的有效合同,雙方應當嚴格遵照履行。集體合同是B公司與工會簽訂的有關B公司綜合情況的協(xié)議,不應影響個別勞動合同的履行,王某提出的要求超出了集體勞動合同約定的范圍,B公司可以不予同意。試分析之。
某省公交6路車隊有員工800人,公司為了加強車隊組織建設,要求人力資源部通過乘務員的調查了解員工對車隊改革后滿意度的總體意見,以及對現在工作崗位的安排情況是否滿意進行調查問卷,得出相應的結果,為車隊今后再加強車隊建設有新的設想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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