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的行為構成走私罪。根據《刑法》第155條規(guī)定,丙直接到內海收購的行為屬于間接走私行為,應當以相應走私犯罪論處。
乙的行為構成走私罪,屬于幫助犯。根據《刑法》第156條,乙的行為構成走私罪的幫助犯,根據《刑法》第27條從犯規(guī)定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