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法國某公司(賣方)與中國某公司(買方)在上海訂立了買賣200臺電子計算機的合同,每臺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銷的信用 證支付,2001年12月馬賽港交貨。
2001年11月15日,中國銀行上海分行(開證行)據買方指示向賣方開出了金額為20萬美元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 委托馬賽的一家法國銀行通知并議付此信用證。2001年12月20日,賣方將200臺計算機裝船并獲得信用證要求的已裝船清潔提單、一切險的保險單、商業(yè) 發(fā)票等單據后,即到該法國議付行議付。經審查,單證相符,銀行即將20萬美元支付給賣方。
與此同時,載貨船離開馬賽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 雨和暗礁,承運人駕駛船舶出現失誤,導致貨船及貨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時開證行已收到了議付行寄來的全套單據,買方也已得知所購貨物全部滅失的消息。中國銀 行上海分行擬拒絕償付議付行已議付的20萬美元的貨款,理由是其客戶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貨物。根據國際貿易慣例,請回答下面問題:
A.法國的議付行審查單證相符,應付款
B.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如果審查單證相符,也應付款
C.買方得知所購貨物滅失,可不付款給開證行
D.買方得知所購貨物滅失,應及時通知開證行,開證行可以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