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王某與張某育有二子,長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車禍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與張某婚后修建的面積相同的房屋6間。王某過世后張某隨兒媳李某生活,該6間房屋暫時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年11月,王乙與曹某簽訂售房協(xié)議,以12萬元的價格將該6間房屋賣給曹某。張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異議,后因王乙答應(yīng)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繼承人間合理分配,張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與曹某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曹某當(dāng)即支付購房款5萬元,并答應(yīng)6個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與朱某簽訂房屋轉(zhuǎn)讓協(xié)議,約定以15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朱某。在雙方正式辦理過戶登記及付款前,曹某又與錢某簽訂了房屋轉(zhuǎn)讓協(xié)議,以18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錢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2001年5月,曹某應(yīng)向王乙支付7萬元的購房余款時,曹某因生意虧損,已無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筆可向趙某主張的到期貨款5萬元,因曹某與趙某系親威,曹某書面表示不再要求趙某支付該貨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時遭遇車禍受傷,肇事司機孫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qū)O某提出車禍損害的賠償請求。請回答下列問題:如王乙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曹某放棄要求趙某支付貨款的行為,其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答案:
可以。債務(wù)人放棄其到期債權(quán),對債權(quán)人造成損害的,債權(quán)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放棄債權(quán)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