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審批后1年內不用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閑置費(恢復耕種)
B.審批后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個人恢復耕種(繳納閑置費)
C.審批后連續(xù)2年未使用的,或者間斷使用,累計閑置達3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D.已經辦理審批手續(xù)的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連續(xù)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該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該集體恢復耕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