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4年1月2日,張某到A公司應聘,并于當日與A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該合同于2006年1月1日期滿。簽訂勞動合同當日,張某被A公司派到B商場工作,與B商場簽訂了借聘協(xié)議,確定了借聘關系。至2005年7月6日之前,張某一直在B商場工作,由B商場對其管理并支付工資。2005年7月6日,B商場以張某違反商場的勞動紀律(即一個月內遲到兩次)為由,與張某解除了借聘關系。同時,B商場口頭告知張某,A公司也以相同的理由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經查,張某確實在一個月內遲到兩次,但不構成嚴重違反A公司勞動紀律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請分析說明A公司和B商場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案:
A公司和B商場的做法不合法。勞動合同的解除不符合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包括自然終止條件和因故終止條件。其中,自然終止條件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