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 B.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 C.平等包容、和平共處 D.平等互利、和平共處
A.憲法第五條增加一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B.憲法第六條增加一款:“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fā)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C.序言增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xié)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fā)展。” D.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轉讓。”
A.憲法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B.憲法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C.憲法第五十九條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特別行政區(qū)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D.憲法第九十八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