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不得改變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B.行政復議期間,復議機關發(fā)現被申請人的相關行政行為違法,可以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 C.被申請人應自收到復議申請書或者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內提出書面答復,此處的“10日”是指工作日 D.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E.申請行政復議的同一個案件中,申請人超過5人,依法可以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A.可以向乙市地稅局的上一級稅務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B.可以向甲市地稅局的上一級稅務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C.可以向甲、乙兩市的任何一個地稅局的上一級稅務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D.可以直接向乙市人民法院對乙市地稅局提起行政訴訟 E.申請復議后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A.申請人沒有提交完整的證據材料的 B.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的 C.申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D.申請人對稅務機關的稅收保全措施不服,沒有繳清稅款和滯納金的 E.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