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遠公司主要產品以外銷為主,受金融危機影響,近年產品銷量大幅下滑。公司投入大量資金研發(fā)的新產品遲遲不能投產,導致入不敷出、資金鏈斷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拖欠大量貸款的甲銀行遂向人民法院申請紅遠公司破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8月15日裁定受理。
經查紅遠公司的債務有:(1)欠甲銀行貸款2.5億元,由其母公司紅遠集團提供保證擔保;(2)欠乙公司加工費1000萬元;(3)欠丙公司場地使用租金500萬元,尚未到期;(4)欠丁公司廣告費200萬元,紅遠公司不予認可,人民法院正在審理;(5)與供應商戊公司的購銷合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
A.破產財產優(yōu)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按法定順序清?br />
B.所欠職工工資等勞動債權按第一順序清償
C.別除權人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利后,未能完全受償的債權作為第二順序清償
D.紅遠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拖欠的工資按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