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可由省國稅局按照本公告及相關規(guī)定制定預認定措施。
B.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C.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止到該地區(qū)試點實施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可以在試點后提供應稅服務的應納稅額中抵扣。
D.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yè)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