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1年7月,D縣地稅局在對該縣某報社進行例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報社在6月份支付某作家稿費5000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560元。該縣地稅局遂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稅務處理決定,由報社補繳未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并處1000元罰款。
D縣地稅局的決定是否正確,為什么?案情:A縣地稅局于2001年6月對某旅行社2000年度納稅情況依法實施了稅務檢查。經(jīng)查,該旅行社2000年通過采取收入不入帳、偽造記帳憑證等方式少繳營業(yè)稅等共計15萬元,占其全年應納稅額的25%。
該旅行社的行為屬何種違法行為?對此種行為稅務機關應如何處理?案情:A縣某餐飲部屬承包經(jīng)營,該縣城關征管分局接群眾反映,該餐飲部利用收入不入帳的方法偷逃稅款。2001年5月25日,分局派兩名稅務干部(李某與錢某)對其實施檢查,稅務人員在出示稅務檢查證后,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但沒有線索,于是對餐飲部經(jīng)理宿舍進行了搜查,發(fā)現(xiàn)了流水帳,經(jīng)與實際申報納稅情況核對,查出該餐飲部利用收入不入帳方法,偷逃稅款50000元的事實。5月28日,該分局依法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擬作出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30000元罰款的決定。5月29日,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5月30日,該餐飲部提出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要求。6月5日由李、錢二人和其它一名干部共同主持了聽證會,經(jīng)聽取意見后,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要求聽證所花費用由餐飲部承擔,并將決定書當場交給餐飲部代表。在沒履行義務的情況下,該餐飲部于7月5日就30000元罰款一事向縣地稅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縣地稅局以納稅人未繳納稅款及已超過法定復議期限為由不予受理復議申請。7月6日,餐飲部依法向縣人民法院起訴。
指出該分局及縣地稅局在該案處理過程中違法行為,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