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專門從事藥品生產(chǎn)。張某為其發(fā)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公司第10名大股東。王某擔任總經(jīng)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5月,甲公司股東劉某在查閱公司2014年年度報告時發(fā)現(xiàn):
(1)2014年9月,王某買人甲公司股票20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將其中的5000股賣出。
(2)2014年10月,張某轉讓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2015年6月,劉某向甲公司董事會提出:王某無權取得其所轉讓股票的收益;張某轉讓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會未予理睬。
2015年8月,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經(jīng)查:該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未作特別規(guī)定;王某12月轉讓股票取得收益3萬元歸其個人所有;張某因急需資金不得已轉讓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王某是否有權將3萬元收益歸其個人所有?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王某無權將3萬元收益歸其個人所有。根據(jù)規(guī)定,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