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與北京的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100噸大米,總價款為200萬元;乙公司在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將貨運至甲公司指定的倉庫,甲公司在驗貨后7日內付款。合同簽訂后,為擔保甲公司按期付款,甲公司以小汽車一輛做抵押,簽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由于小汽車的價值僅為100萬元,甲公司又請求丙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了保證擔保。乙與丙公司的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及保證范圍,但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還清時為止。
6月10日,乙公司準備發(fā)貨時,甲公司的競爭對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經(jīng)營狀況不佳,將要破產(chǎn)。乙公司隨即暫停了貨物發(fā)運,并電告甲公司暫停發(fā)貨的原因。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經(jīng)營正常,貨款已經(jīng)備齊,而且貨款支付已有擔保,乙公司應盡快履行合同,否則將追究違約責任。6月25日,乙公司向鐵路運輸部門支付了運費并發(fā)貨。貨物在運輸途中,遇泥石流災害全部滅失。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則認為自己沒有收到貨物,無需支付。
根據(jù)上述內容,回答以下問題:
2014年5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與北京的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100噸大米,總價款為200萬元;乙公司在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將貨運至甲公司指定的倉庫,甲公司在驗貨后7日內付款。合同簽訂后,為擔保甲公司按期付款,甲公司以小汽車一輛做抵押,簽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由于小汽車的價值僅為100萬元,甲公司又請求丙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了保證擔保。乙與丙公司的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及保證范圍,但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還清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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