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公司為上市公司,于2×16年1月1日銷售給甲公司一批產(chǎn)品,含稅價為2000萬元,雙方約定5個月后付款;甲公司因發(fā)生財務困難無法按期支付該筆款項。至2×16年6月30日如意公司仍未收到款項,如意公司已對該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360萬元。2×16年6月30日,如意公司與甲公司進行債務重組。
(1)甲公司抵債資產(chǎn)的相關資料:
①固定資產(chǎn)(設備)原價為500萬元,已提折舊為100萬元,公允價值為420萬元(該設備是甲公司于2×14年5月從外部購入);
②庫存商品的成本為300萬元(未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公允價值(計稅價格)為450萬元;
③持有的對A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為780萬元(其中,成本600萬元,損益調整120萬元,其他權益變動60萬元;持股比例30%),公允價值為820萬元。如意公司取得上述資產(chǎn)后,均不改變其使用用途,相關資產(chǎn)取得后即達到預定用途。甲公司銷售商品和動產(chǎn)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2)如意公司取得對A公司的投資,當日A公司可辨認凈資產(chǎn)賬面價值2800萬元(公允價值為3000萬元,差額系一批庫存商品所致,至2×16年年末該批存貨對外銷售80%)。A公司2×16年實現(xiàn)的凈利潤為1200萬元(假定利潤均衡實現(xiàn))。
(3)假定調整被投資單位凈利潤時不考慮所得稅等因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