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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簡稱“深交所”)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簡稱“IPO”),2016年1月,中國證監(jiān)會(簡稱“證監(jiān)會”)接到舉報稱,甲公司的招股說明書中有財務數據造假行為。證監(jiān)會調查發(fā)現,在甲公司IPO過程中,為減少應收賬款余額,總會計師趙某經請示董事長錢某同意后,令公司財務人員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等手段,制造收回應收賬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過上述方法虛減應收賬款3.5億元。證監(jiān)會調查還發(fā)現: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乙公司”)的總經理孫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貸款5600萬元用于個人期貨交易和償還個人債務,導致5000萬元無法歸還的違法事實。孫某的違法行為造成乙公司巨額損失。公安機關立案后,將案情通報甲公司董事長錢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潤也因此遭受巨大減損。董事長錢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員對孫某挪用公司資金案的情況嚴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對孫某造成的巨額損失做賬務處理的情況下(如果對該損失做賬務處理,乙公司年底累計未分配利潤應為負數),乙公司股東會會議通過了2015年年度利潤分配決議,向甲公司和另一股東丙公司分別派發(fā)股利4500萬元和500萬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萬元。2016年7月1日,證監(jiān)會認定:甲公司制造應收賬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請文件中提供虛假財務數據,構成欺詐發(fā)行;甲公司未及時披露乙公司總經理孫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關信息,構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遺漏重大事項。為此,證監(jiān)會決定對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長錢某在內的7名董事、3名監(jiān)事、總經理李某、總會計師趙某、甲公司保薦人等作出行政處罰。
甲公司獨立董事王某對證監(jiān)會的處罰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會計知識,無法發(fā)現財務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決定暫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償其對丁銀行的到期債務,丁銀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甲公司通過違規(guī)分紅抽逃出資,判令甲公司在4500萬元本息范圍內對乙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同年7月15日,已連續(xù)7個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東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對包括董事長錢某在內的7名董事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賠償甲公司因繳納證監(jiān)會罰款而產生的500萬元損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終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甲公司獨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復議申請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 王某的行政復議申請理由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能力不足、無相關職業(yè)背景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情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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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簡稱“深交所”)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簡稱“IPO”),2016年1月,中國證監(jiān)會(簡稱“證監(jiān)會”)接到舉報稱,甲公司的招股說明書中有財務數據造假行為。證監(jiān)會調查發(fā)現,在甲公司IPO過程中,為減少應收賬款余額,總會計師趙某經請示董事長錢某同意后,令公司財務人員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等手段,制造收回應收賬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過上述方法虛減應收賬款3.5億元。證監(jiān)會調查還發(fā)現: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乙公司”)的總經理孫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貸款5600萬元用于個人期貨交易和償還個人債務,導致5000萬元無法歸還的違法事實。孫某的違法行為造成乙公司巨額損失。公安機關立案后,將案情通報甲公司董事長錢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潤也因此遭受巨大減損。董事長錢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員對孫某挪用公司資金案的情況嚴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對孫某造成的巨額損失做賬務處理的情況下(如果對該損失做賬務處理,乙公司年底累計未分配利潤應為負數),乙公司股東會會議通過了2015年年度利潤分配決議,向甲公司和另一股東丙公司分別派發(fā)股利4500萬元和500萬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萬元。2016年7月1日,證監(jiān)會認定:甲公司制造應收賬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請文件中提供虛假財務數據,構成欺詐發(fā)行;甲公司未及時披露乙公司總經理孫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關信息,構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遺漏重大事項。為此,證監(jiān)會決定對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長錢某在內的7名董事、3名監(jiān)事、總經理李某、總會計師趙某、甲公司保薦人等作出行政處罰。
甲公司獨立董事王某對證監(jiān)會的處罰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會計知識,無法發(fā)現財務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決定暫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償其對丁銀行的到期債務,丁銀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甲公司通過違規(guī)分紅抽逃出資,判令甲公司在4500萬元本息范圍內對乙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同年7月15日,已連續(xù)7個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東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對包括董事長錢某在內的7名董事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賠償甲公司因繳納證監(jiān)會罰款而產生的500萬元損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終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甲公司獨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復議申請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 王某的行政復議申請理由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能力不足、無相關職業(yè)背景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情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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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簡稱“深交所”)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簡稱“IPO”),2016年1月,中國證監(jiān)會(簡稱“證監(jiān)會”)接到舉報稱,甲公司的招股說明書中有財務數據造假行為。證監(jiān)會調查發(fā)現,在甲公司IPO過程中,為減少應收賬款余額,總會計師趙某經請示董事長錢某同意后,令公司財務人員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等手段,制造收回應收賬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過上述方法虛減應收賬款3.5億元。證監(jiān)會調查還發(fā)現: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乙公司”)的總經理孫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貸款5600萬元用于個人期貨交易和償還個人債務,導致5000萬元無法歸還的違法事實。孫某的違法行為造成乙公司巨額損失。公安機關立案后,將案情通報甲公司董事長錢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潤也因此遭受巨大減損。董事長錢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員對孫某挪用公司資金案的情況嚴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對孫某造成的巨額損失做賬務處理的情況下(如果對該損失做賬務處理,乙公司年底累計未分配利潤應為負數),乙公司股東會會議通過了2015年年度利潤分配決議,向甲公司和另一股東丙公司分別派發(fā)股利4500萬元和500萬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萬元。2016年7月1日,證監(jiān)會認定:甲公司制造應收賬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請文件中提供虛假財務數據,構成欺詐發(fā)行;甲公司未及時披露乙公司總經理孫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關信息,構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遺漏重大事項。為此,證監(jiān)會決定對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長錢某在內的7名董事、3名監(jiān)事、總經理李某、總會計師趙某、甲公司保薦人等作出行政處罰。
甲公司獨立董事王某對證監(jiān)會的處罰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會計知識,無法發(fā)現財務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決定暫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償其對丁銀行的到期債務,丁銀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甲公司通過違規(guī)分紅抽逃出資,判令甲公司在4500萬元本息范圍內對乙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同年7月15日,已連續(xù)7個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東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對包括董事長錢某在內的7名董事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賠償甲公司因繳納證監(jiān)會罰款而產生的500萬元損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終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深交所決定暫停甲公司股票上市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 暫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合法。根據規(guī)定,上市公司因欺詐發(fā)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受到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或者已涉嫌犯罪被移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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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簡稱“深交所”)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簡稱“IPO”),2016年1月,中國證監(jiān)會(簡稱“證監(jiān)會”)接到舉報稱,甲公司的招股說明書中有財務數據造假行為。證監(jiān)會調查發(fā)現,在甲公司IPO過程中,為減少應收賬款余額,總會計師趙某經請示董事長錢某同意后,令公司財務人員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等手段,制造收回應收賬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過上述方法虛減應收賬款3.5億元。證監(jiān)會調查還發(fā)現: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乙公司”)的總經理孫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貸款5600萬元用于個人期貨交易和償還個人債務,導致5000萬元無法歸還的違法事實。孫某的違法行為造成乙公司巨額損失。公安機關立案后,將案情通報甲公司董事長錢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潤也因此遭受巨大減損。董事長錢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員對孫某挪用公司資金案的情況嚴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對孫某造成的巨額損失做賬務處理的情況下(如果對該損失做賬務處理,乙公司年底累計未分配利潤應為負數),乙公司股東會會議通過了2015年年度利潤分配決議,向甲公司和另一股東丙公司分別派發(fā)股利4500萬元和500萬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萬元。2016年7月1日,證監(jiān)會認定:甲公司制造應收賬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請文件中提供虛假財務數據,構成欺詐發(fā)行;甲公司未及時披露乙公司總經理孫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關信息,構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遺漏重大事項。為此,證監(jiān)會決定對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長錢某在內的7名董事、3名監(jiān)事、總經理李某、總會計師趙某、甲公司保薦人等作出行政處罰。
甲公司獨立董事王某對證監(jiān)會的處罰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會計知識,無法發(fā)現財務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決定暫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償其對丁銀行的到期債務,丁銀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甲公司通過違規(guī)分紅抽逃出資,判令甲公司在4500萬元本息范圍內對乙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同年7月15日,已連續(xù)7個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東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對包括董事長錢某在內的7名董事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賠償甲公司因繳納證監(jiān)會罰款而產生的500萬元損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終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丁銀行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甲公司抽逃出資,判令甲公司在4500萬元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并說明理由。

答案: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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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簡稱“深交所”)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簡稱“IPO”),2016年1月,中國證監(jiān)會(簡稱“證監(jiān)會”)接到舉報稱,甲公司的招股說明書中有財務數據造假行為。證監(jiān)會調查發(fā)現,在甲公司IPO過程中,為減少應收賬款余額,總會計師趙某經請示董事長錢某同意后,令公司財務人員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等手段,制造收回應收賬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過上述方法虛減應收賬款3.5億元。證監(jiān)會調查還發(fā)現: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乙公司”)的總經理孫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貸款5600萬元用于個人期貨交易和償還個人債務,導致5000萬元無法歸還的違法事實。孫某的違法行為造成乙公司巨額損失。公安機關立案后,將案情通報甲公司董事長錢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潤也因此遭受巨大減損。董事長錢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員對孫某挪用公司資金案的情況嚴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對孫某造成的巨額損失做賬務處理的情況下(如果對該損失做賬務處理,乙公司年底累計未分配利潤應為負數),乙公司股東會會議通過了2015年年度利潤分配決議,向甲公司和另一股東丙公司分別派發(fā)股利4500萬元和500萬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萬元。2016年7月1日,證監(jiān)會認定:甲公司制造應收賬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請文件中提供虛假財務數據,構成欺詐發(fā)行;甲公司未及時披露乙公司總經理孫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關信息,構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遺漏重大事項。為此,證監(jiān)會決定對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長錢某在內的7名董事、3名監(jiān)事、總經理李某、總會計師趙某、甲公司保薦人等作出行政處罰。
甲公司獨立董事王某對證監(jiān)會的處罰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會計知識,無法發(fā)現財務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決定暫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償其對丁銀行的到期債務,丁銀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甲公司通過違規(guī)分紅抽逃出資,判令甲公司在4500萬元本息范圍內對乙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同年7月15日,已連續(xù)7個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東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對包括董事長錢某在內的7名董事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賠償甲公司因繳納證監(jiān)會罰款而產生的500萬元損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終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對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義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并說明理由。

答案: 人民法院不應受理。根據規(guī)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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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簡稱“深交所”)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簡稱“IPO”),2016年1月,中國證監(jiān)會(簡稱“證監(jiān)會”)接到舉報稱,甲公司的招股說明書中有財務數據造假行為。證監(jiān)會調查發(fā)現,在甲公司IPO過程中,為減少應收賬款余額,總會計師趙某經請示董事長錢某同意后,令公司財務人員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等手段,制造收回應收賬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過上述方法虛減應收賬款3.5億元。證監(jiān)會調查還發(fā)現: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乙公司”)的總經理孫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貸款5600萬元用于個人期貨交易和償還個人債務,導致5000萬元無法歸還的違法事實。孫某的違法行為造成乙公司巨額損失。公安機關立案后,將案情通報甲公司董事長錢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潤也因此遭受巨大減損。董事長錢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員對孫某挪用公司資金案的情況嚴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對孫某造成的巨額損失做賬務處理的情況下(如果對該損失做賬務處理,乙公司年底累計未分配利潤應為負數),乙公司股東會會議通過了2015年年度利潤分配決議,向甲公司和另一股東丙公司分別派發(fā)股利4500萬元和500萬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萬元。2016年7月1日,證監(jiān)會認定:甲公司制造應收賬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請文件中提供虛假財務數據,構成欺詐發(fā)行;甲公司未及時披露乙公司總經理孫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關信息,構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遺漏重大事項。為此,證監(jiān)會決定對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長錢某在內的7名董事、3名監(jiān)事、總經理李某、總會計師趙某、甲公司保薦人等作出行政處罰。
甲公司獨立董事王某對證監(jiān)會的處罰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會計知識,無法發(fā)現財務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決定暫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償其對丁銀行的到期債務,丁銀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甲公司通過違規(guī)分紅抽逃出資,判令甲公司在4500萬元本息范圍內對乙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同年7月15日,已連續(xù)7個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東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對包括董事長錢某在內的7名董事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賠償甲公司因繳納證監(jiān)會罰款而產生的500萬元損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終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深交所對甲公司作出終止股票上市決定,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 終止股票上市決定符合規(guī)定。上市公司因欺詐發(fā)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受到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或者已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機關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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